重庆理工大学两江国际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号)和《重庆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坚持客观、严肃、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智育测评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且无不及格科目(校级现文件无及格要求)。
(七) 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之一者优先。
(八)在校期间未受到院级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年智育测评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分之一,但均位于前5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认定部门盖章确认。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学生处认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教务处认定)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除外)。(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体育教学部认定)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团委认定)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院适当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级及专业分布,等额推选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一般每学年9月启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流程如下:
(一)根据贫困生建档情况,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递交《重庆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并在班级公示;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应由班导师、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学习委员、普通同学组成,如出现班委空缺情况,可由班导师酌情安排参与评议的学生代表;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三)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班级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量化标准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学院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表1 国家励志奖学金量化标准
考评项目 |
占比 |
单项类别 |
分值 |
智育成绩 |
60% |
智育成绩 |
按照学年综合测评智育得分*60%计入 |
贫困程度 |
30% |
特别困难 |
81-100分 |
困难 |
71-80分 |
一般困难 |
60-70分 |
班级民主评议 |
10% |
科研活动 |
30分 |
荣誉称号 |
30分 |
日常表现 |
40分 |
注:日常表现包含遵守校规校纪及作息要求、出勤、学业完成情况、参加各类文科活动、社会实践、青年大学习完成情况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在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23日起执行,由两江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