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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江国际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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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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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江国际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两江国际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重庆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两江国际学院进行管理,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教学、科研场所,包括主要从事教学活动的开放实验室、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等工作的科研实验室,以及提供竞赛指导的学科竞赛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院学科发展、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实验室管理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要求,做到实现资源开放与共享,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系

    第五条学院对实验室的管理实行学院、实验室二级管理体系。

    第六条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事务部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院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

    (二)统筹安排实验室资源和组织实施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

    (三)协助实验室设备物资的采购论证、分散采购、验收、进口设备免税申办等各项采购管理工作;

    (四)统筹组织实验室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入账、调拨、报废处置等资产管理,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国家、地方、学校和学院对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要求,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国家、地方、学校和学院的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认真执行本实验室各项管理细则;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三)落实实验室日常管理各项工作,做好本实验室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服务;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院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实验室安全氛围。

    第十条建立学院、实验室二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本实验室相关实验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管。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落实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实验废弃废物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落实本实验室来访人员(含校内非本实验室人员及校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其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知晓)确认等。来访人员在实验室停留期间发生安全事件,其接待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接受学校教学、科研、保密、监察、审计、财务与国资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保卫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十五条学院各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开展实验室建设或改造;

    (二)未经批准私自聘用校外人员或允许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

    (三)未经批准将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出租出借、移至校外放置,或给校外人员使用;

    (四)违反各级、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五)其他违反学校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院各人员违反各级、各项实验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以上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适用。如因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据实赔偿。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学院科研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采购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等与实验室相关的管理制度共同构成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两江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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